升级版资管八条底线7月18日施行
来源:山东商报 时间:2016-07-22
证监会日前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将2015年3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升级为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 新规定自7月18日起实施,包括大幅降杠杆、不能宣传预期收益率、禁止资金池业务、明确投资顾问、明确“新老划断”等五大变化将重度影响私募生态。
对于市场关心的杠杆问题,新规定称,严控结构化产品杠杆风险,并作出限定:股票类和混合类杠杆不得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
同时,结构化产品不得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产品放大杠杆,且名称中必须明确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一对多”)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
而在2015年3月份的版本中,《细则》 对结构化的分级资管计划仅要求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
新规定中强调了信息披露和风险披露,要求资产管理计划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不得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 不能夸张或片面宣传产品、投资经理的过往业绩;资管计划名称中不得包含“保本”字样等。
同时,新规定重申禁止资金池业务,不允许不同资管计划混同操作,禁止资管计划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比如资管计划份额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或将资管计划证券、期货账户出借他人,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以及直接或间接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交易通道、投资者介绍等服务或便利等。
此外,新规明确了投资顾问的条件,即:依法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条件包括: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会员,具备3年以上联系可追溯投资业绩的资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并且无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规定,该规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正式实施。并且,该规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符合该规定第三条“保本”规定的,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产品到期后应当转为非保本产品或者清盘、终止,不得续期。
对于市场关心的杠杆问题,新规定称,严控结构化产品杠杆风险,并作出限定:股票类和混合类杠杆不得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
同时,结构化产品不得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产品放大杠杆,且名称中必须明确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一对多”)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
而在2015年3月份的版本中,《细则》 对结构化的分级资管计划仅要求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
新规定中强调了信息披露和风险披露,要求资产管理计划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不得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 不能夸张或片面宣传产品、投资经理的过往业绩;资管计划名称中不得包含“保本”字样等。
同时,新规定重申禁止资金池业务,不允许不同资管计划混同操作,禁止资管计划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比如资管计划份额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或将资管计划证券、期货账户出借他人,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以及直接或间接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交易通道、投资者介绍等服务或便利等。
此外,新规明确了投资顾问的条件,即:依法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条件包括: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会员,具备3年以上联系可追溯投资业绩的资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并且无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规定,该规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正式实施。并且,该规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符合该规定第三条“保本”规定的,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产品到期后应当转为非保本产品或者清盘、终止,不得续期。